浙江新春见闻:乡村咖啡馆里“喝”出别样年味******
(新春走基层)浙江新春见闻:乡村咖啡馆里“喝”出别样年味
中新网宁波1月26日电(记者 林波)将打好的奶泡倒入咖啡液中,随后左右晃动,杯子里慢慢呈现出一个“之”字奶泡痕迹……1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蒋家池头村,伴随着客户的点单声,店主陈梦琴正忙着一边制作咖啡,一边回复客户。
乡村咖啡馆“爆单”了,这是陈梦琴这个春节没有想到的事。
“之前生意也不错,但没想到能有如此火热的场景。”陈梦琴表示,春节期间,每日下午是店内最忙碌的时间段,“下午可以卖出上百杯咖啡,座无虚席,很多人还在排队等位。”
陈梦琴的壹伴咖啡于2022年7月开业。彼时,在外做服装生意的她在该村党支部书记陈伦的招引下,决定回村创业,在村口开了一家乡村咖啡馆。
除了咖啡外,她还提供蛋糕等甜品,“村子里生活节奏舒适,关键是客流量并不小,村子里的‘60后’‘70后’空了也会来喝一杯咖啡,吃一块蛋糕,再晒晒太阳打打毛衣。”
春节期间,这家乡村咖啡馆却“喝”出了城市大IP的客流。
据陈梦琴介绍,新增的客流大多是外来客人和本村返乡村民,“年轻客人特别多,咖啡馆还有桌子,他们可以在这里聊天、玩游戏。”
遇见·永旺咖啡馆一景。 受访者供图“没想到村里也有咖啡馆,下午是打瞌睡的时候,正好来杯咖啡提神。”前来旅游的“95后”游客曾心怡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和几个好友一起出来玩,正好可以在咖啡馆聊天。
在宁波市镇海区永旺村,稻田收割后的一片灰黄和蓝天白云交织在一起,组成了一幅冬日美景图。
遇见·永旺咖啡馆便坐落于此。
手持一杯咖啡,在推开窗便是稻田的窗前拍照……这是当地市民林曾的新年“打卡”剪影。
“拍一组乡村野趣与自然浪漫并存的新年照片。”林曾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春节假期行程表上,这家乡村咖啡馆是必“打卡”项目,“只要一杯咖啡就可以享受天幕、椅子等露营设备,既适合春节约朋友玩,也适合拍照。”
据遇见·永旺咖啡馆馆长裘俊杰介绍,春节期间,该咖啡馆仍保持营业状态,“每日9时至19时是我们的营业时间,一般下午是客流高峰,多的时候可以卖出300多杯咖啡。”
遇见·永旺咖啡馆一景。 受访者供图永旺村党委书记郭诚军于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原来是一块农用设施房用地,经常有人偷倒垃圾,味道很大,“为了改变村容村貌,村里变废为宝,将其打造成花海风景,提高了乡村颜值。”
通过打造乡村咖啡馆,原本“平平无奇”的永旺村,一夜间声名鹊起。通过咖啡馆的引流,该村人气增加了,村民的手工艺品、土特产在家门口实现售卖。
与此同时,永旺村还在村里打造了游乐设施、民宿等要素,形成了新的乡村产业链,带动乡村振兴。
事实上,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乡村咖啡馆不仅为乡村吸引了年轻人,也为乡村振兴增加了亮点。
绍兴市岭南乡的三个月亮乡村咖啡馆、余姚市柿林村的老柿林咖啡馆、宁海县骆家坑村的绿岛咖啡屋……越来越多的咖啡馆出现在浙江乡村。特别是在春节期间,这些咖啡馆正展现着别样年味。(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