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这些药易犯困!多地提醒:春节返乡谨防“药驾”******
春节临近,很多人选择自驾返乡,近期湖北黄冈、新疆石河子等多地交管部门发布消息称,长途驾车,除了注意避免疲劳驾驶、酒驾等,还要注意避免“药驾”。
01
“阳”后止咳
此类成分最易“药驾”
“药驾”简单来说就是指服用了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后仍然驾驶的行为。一些药物在服用后会引起嗜睡、头晕、反应模糊、视线重影等不良反应,从而危及行车安全。
“近期止咳药使用的药物咨询量达到了新高。有患者反馈止咳药吃完容易犯困,是因为某些止咳药里面含有氯苯那敏,就是我们常说的扑尔敏。”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师张彦丽说。
此前在上海市卫健委直播活动中,上海市儿童医院药学部副主任李志玲曾提示,在经常使用的复方感冒药中,凡是带有“敏”字的,一般会含有扑尔敏之类的抗过敏成分,这些成分会抑制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从而令人产生乏力、困倦、嗜睡或视物模糊、头晕目眩等症状。
氯苯那敏主要用于治疗鼻炎、皮肤黏膜过敏,以及缓解流泪、打喷嚏、流涕等感冒的症状。日常药物如感冒清、感速康、速克感冒、酚麻美敏、氨麻美敏、氯芬黄敏、重感灵、复方感冒灵、复方甲氧那明、咳特灵、康乐鼻炎、鼻舒适等感冒、镇咳、鼻炎用药中,均含有氯苯那敏。
张彦丽介绍,氯苯那敏是第一代抗组胺药物,能透过血脑屏障、与组胺结合发挥抗过敏的作用,氯苯那敏会引起嗜睡,降低人的注意力和警觉性,使人感觉疲乏或精神不济。因此服用含有氯苯那敏成分的止咳药、鼻炎药或者感冒药后一定注意,不要驾驶车辆,以防“药驾”,威胁驾驶安全,诱发交通安全事故。
02
不只扑尔敏
这些药物都要注意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列出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某些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
“服药时一定查看下说明书。”张彦丽提示,在一些药品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和禁忌里会有“服药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字样,看到这条提示就一定要避免驾车。
不同成分在不同患者体内产生影响的时间差异会很大。如必须驾车一般需要等待药物在人体内的浓度下降到一定水平后再驾车。同时一些药物对饮酒或服用失眠药的患者影响会更大些,“事实上,很多药物的说明书都相当冗长,患者往往没有耐心仔细阅读,但为了出行安全,一定要关注这些细节。”张彦丽说。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