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校园:河北衡水二中“微党课”“课前三分钟”声声入耳******
中新网衡水12月23日电 (记者 李晓伟)电子屏播放、橱窗板展示、绘制专题板报,悬挂横幅标语……近日走进衡水市第二中学(简称“衡水二中”)校园,中新网记者深切感受到此间浓厚的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氛围。
据介绍,作为衡水市直两所省级示范性高中之一,衡水二中每周会根据教学时间进行“微党课”学习:即在学校所有备课组集体教研前,由备课组长和党员教师领学,集中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衡水二中政治老师、备课组长之一的贡军荣称,每次“微党课”前,她都会和党员教师把当期要学习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制成课件,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贡军荣说,作为教师她深感责任重大,只有通过系统地学习,真正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带领学生学习,为祖国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除了教职工的“微党课”学习,该校同时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金句制成校本材料发到每位学生手里,利用政治课的课前三分钟,由老师讲解并带领学生诵读、誊写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金句。该校学生将此活动生动地称为“课前三分钟”。
学生赵荣德说,“党的二十大报告里有很多话让我印象特别深刻,比如‘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感受到了国家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该校还成立了以校党委书记为团长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基层宣讲团,利用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团日活动和备课组长会、全体教师会等,对全校师生进行广泛宣讲。
图为衡水二中开展党史知识竞赛活动。 衡水二中供图同时,该校各年级还通过主题演讲赛、传唱红色歌曲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前觉得课业忙,很少主动了解这些知识,现在通过参加这些活动不仅增强了我们的爱党爱国意识,也了解了更多的国家大事,对我们来说非常有意义。”高一学生逯运如说。
衡水二中办公室主任崔广义称,让学生们在互动中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更能深刻体悟精神内涵,激励他们奋发学习,报效祖国的雄心壮志。
衡水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主任许春和表示,衡水二中在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形式灵活多样,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广大师生全员参与,学习效果立竿见影,可以说真正做到了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
随着学习的深入,学生赵荣德说,现在他们越来越积极主动了解身边事、国家事。他笑称,作为新时代学子,要做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